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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市法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鸿兴嘉苑项目部与马文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夏联谊集团有限公司鸿兴嘉苑项目部,马文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临夏联谊集团有限公司鸿兴嘉苑项目部。负责人买小云,该公司项目部经理。委托代理人买兴元,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马文善。申请执行人鸿兴嘉苑项目部与被执行人马文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临市法民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鸿兴嘉苑项目部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9889.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文善一次性支付了申请执行人鸿兴嘉苑项目部的违约金29889.80元。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临市法民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海龙审判员  高长福审判员  马玉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春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