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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民申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高尚余与李在贤,邱名熊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尚余,李在贤,邱名熊,重庆市万州区邵家完全小学,罗书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申字第000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高尚余,男,195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委托代理人罗化勇,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在贤,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邱名熊,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邵家完全小学,住所地重庆市。负责人杜忠庆,校长。原审第三人罗书贵,男,195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再审申请人高尚余因与被申请人李在贤、邱明熊重庆市万州区邵家完全小学、第三人罗书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4)万法民初字第03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高尚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徐万祥审 判 员  冯 波代理审判员  朱晓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