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开民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薛峰与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峰,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1412号原告薛峰。被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峰与被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给付货款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2元,减半收取3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小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