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民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薛峰与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峰,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1412号原告薛峰。被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峰与被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给付货款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2元,减半收取3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小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