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开民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沈阳百盛化工有限公司诉加仑石油能源(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百盛化工有限公司,加仑石油能源(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998号原告:沈阳百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学工业园沈西五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春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新阳,辽宁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鲁长林,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加仑石油能源(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迎风街43号A9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百盛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加仑石油能源(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百盛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百盛化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百盛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90元,减半收取2395元,保全费1684元,由原告沈阳百盛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荣华审 判 员 徐峰阳人民陪审员 戴宝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邹 田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