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叶新与潘建荣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新,潘建荣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1394号原告:叶新。被告:潘建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新为与被告潘建荣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新于2015年5月18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叶新负担。审 判 员 庞婷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洁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