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凤执字第00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陈传江与宋长柱、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传江,宋长柱,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凤执字第00130-3号申请执行人:陈传江。被执行人:宋长柱。被执行人: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路191号。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传江与被执行人宋长柱、凤阳县汽车出租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凤阳县汽车出租公司被依法注销,并划转重组给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重组形式为该企业的现有资产包括:房屋、设施设备、债权债务、客运班线牌、营运客车和出租车等全部并入市公司。2015年4月20日,本院裁定变更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凤阳分公司系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所应承担的债务其分公司亦有义务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7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及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凤阳分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世卫审 判 员 刘世毅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可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