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三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杨春叶、张双琴等与李海涛、宋艳英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叶,张双琴,杨某某,蔡雯,李海涛,宋艳英,高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三初字第247号原告杨春叶。原告张双琴。原告杨某某。原告蔡雯。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卢伟,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海涛。被告宋艳英。被告高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叶、张双琴、杨某某、蔡雯诉被告李海涛、宋艳英、高贺为侵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故本案需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赵 娴审 判 员 张玮玮人民陪审员 王湘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