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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三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杨春叶、张双琴等与李海涛、宋艳英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叶,张双琴,杨某某,蔡雯,李海涛,宋艳英,高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三初字第247号原告杨春叶。原告张双琴。原告杨某某。原告蔡雯。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卢伟,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海涛。被告宋艳英。被告高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叶、张双琴、杨某某、蔡雯诉被告李海涛、宋艳英、高贺为侵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故本案需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赵 娴审 判 员  张玮玮人民陪审员  王湘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