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民初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邓琼华诉赵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阆民初字第1635号原告邓某某,女,汉族。被告赵某,男,汉族。原告邓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婚后被告不求上进,对家庭所有负担概不负责,长年在外,对老婆儿子没有联系,原、被告分居达四年,更可恨的是原告父亲在生病期间,被告不但没有给予经济支持,连最起码的问候都没有,在原告父亲去世后,被告不但没有回家参加葬礼,春节回家连纸都没有烧,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原告只得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儿赵甲均成年但未婚,被告付结婚所用费用一半(或一次性付结婚费用10万元)。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0年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原告称双方感情发生变化是在2008年,发生变化的原因是被告赌博,双方常因此事发生纠纷,2011年,双方分居生活,但原告方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为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后初期至2008年,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近年来,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纠纷,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原告称感情发生变化的原因是被告赌博,双方从2011年开始分居生活,但原告方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邓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俊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