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执民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奉化支行与奉化市多米诺玩具制造有限公司、姚杏利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奉化支行,奉化市多米诺玩具制造有限公司,姚杏利,蔡善国,应玉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94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奉化支行。住所地:奉化市中山。被执行人:奉化市多米诺玩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法定代表人:蔡善国。被执行人:姚杏利。被执行人:蔡善国。被执行人:应玉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以(2014)甬商初字第129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奉化市多米诺玩具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奉化市尚田镇王董村尚董公路边工业用房及土地(房产证号:奉房权证尚字第、24号、奉化市字第02-3224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奉国用(99)字第7-750号、奉国用(2003)字第7-1155号)、查封了被执行人姚杏利所有的位于奉化市东门路128号202房屋及土地(房产证号:奉化市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奉国用(98)字第1-24865号)、查封了被执行人蔡善国所有的位于奉化市西溪路2幢303室房屋及土地(房产证号:奉化市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奉国用(2012)字第02829号)、查封了被执行人蔡善国、应玉儿共同所有的位于奉化市锦屏街道阳光茗都8幢306室、406房屋及土地(房产证号:奉化市字第号;共有权证号:房奉化市共字第198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奉国用(2005)字第0107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奉商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奉化市多米诺玩具制造有限公司、姚杏利、蔡善国、应玉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奉化市多米诺玩具制造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奉化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00万元及相应利息。就上述债权,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奉化支行有权在643万元的最高限额内就抵押登记的被执行人奉化市多米诺玩具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奉化市尚田镇王董村尚董公路边的工业房地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就上述债权,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奉化支行有权在76万元的最高限额内就抵押登记的被执行人姚杏利所有的位于奉化市东门路128号202室的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就上述债权,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奉化支行有权在42万元的最高限额内就抵押登记的被执行人蔡善国所有的位于奉化市西溪路2幢303室的房地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就上述债权,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奉化支行有权在229万元的最高限额内就被执行人蔡善国、应玉儿共同所有的位于奉化市锦屏街道阳光茗都8幢306室、406室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房地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被执行人蔡善国、应玉儿在154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75674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73427.37元由被执行人奉化市多米诺玩具制造有限公司、姚杏利、蔡善国、应玉儿共同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奉化市多米诺玩具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奉化市尚田镇王董村尚董公路边工业用房及土地(房产证号:奉房权证尚字第、24号、奉化市字第02-3224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奉国用(99)字第7-750号、奉国用(2003)字第7-1155号)。二、拍卖被执行人姚杏利所有的位于奉化市东门路128号202房屋及土地(房产证号:奉化市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奉国用(98)字第1-24865号)。三、拍卖执行人蔡善国所有的位于奉化市西溪路2幢303室房屋及土地(房产证号:奉化市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奉国用(2012)字第02829号)四、拍卖被执行人蔡善国、应玉儿共同所有的位于奉化市锦屏街道阳光茗都8幢306室、406房屋及土地(房产证号:奉化市字第号;共有权证号:房奉化市共字第198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奉国用(2005)字第01079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晶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梅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