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1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刚与王颖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1488号原告刘刚。委托代理人王立军,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颖。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刚与被告王颖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刘刚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刚撤回起诉。审判员 翟洪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鹏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