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詹X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X玉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311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X玉,女,因本案于2015年2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5)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X玉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赖素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X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日、2日晚,被告人詹X玉携带赌具在普宁市云落镇九岭村坪处大埕开设“鱼、虾、蟹”赌摊,做庄吸引村民赌博,参赌人数20多人次,2015年2月2日晚詹X玉被现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詹X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现场及赌具、赌资相片、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破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詹X玉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提供赌具设定赌博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詹X玉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詹X玉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詹X玉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的意见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詹X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日起至2015年8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罗卓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荣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