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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保字第00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安昌勇,袁国章等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国章,安昌勇,张敬明,王应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保字第00101-1号申请人袁国章,男,1970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安昌勇,男,1973年8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张敬明,女,1948年7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王应涛,女,1975年8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人袁国章与被申请人安昌勇、张敬明、王应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袁国章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袁国章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安昌勇、王应涛所有的座落于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汇龙大道261B幢房屋(产权证号:×××××××,建筑面积141.93平方米)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张敬明所有坐落于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办事处汇龙大道(伟映帝琴花园一期)8幢房屋(产权证号:永川市房地产权证永合字第×××××××号)予以查封,上述房屋的查封的期限三年。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查封动产的期限不超过2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3年。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应当向本院提交继续保全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本院保全裁定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伍义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晓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