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立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宫某某、刘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某某,宫某某,刘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立保字第00120号原告:武某某,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江苏省沭阳县沭城镇沭河街综合市场*号楼***室。被告:宫某某,男,37岁,汉族,体个,住开原市民族街万和世家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刘某某,女,36岁,汉族,现住址同上。原告与被告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某某名下的辽A466**号汉兰达轿车车籍予以查封,查封金额8.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某某名下的辽A466**号汉兰达轿车车籍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张颜歆审判员 钟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大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