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介民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介民初字第637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段宏伟,男,山西锐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汉族。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龙平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段宏伟、被告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某诉称,原告宋某某、被告孙某某于1996年6月27日依法登记结婚。双方经人介绍认识,脾气性格差异较大,生活中常因琐事争吵打闹,共同生活的二十余年间,生育两个孩子,为了年幼的孩子,原告一直忍让。现在孩子们均已成年,但双方关系仍然没有改善,被告对原告毫不信任,甚至实施暴力。夫妻关系冷漠,最后发展到不予支付家庭开支,原告无奈离家出走。分居以来,寄宿在外又一直没有工作经验的原告只能靠出卖苦力赚取低廉的生活费,但被告对这一切无动于衷。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提出离婚望予准许。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孙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是自由恋爱,生活期间我没有打过原告,大儿子27岁,二儿子25岁。大儿子五天前才结婚,大儿子订婚第二天也就是今年正月二十六原告就离家出走,我一直找不到她,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告认为感情破裂,我认为没有破裂。经审理查明,原告宋某某、被告孙某某于1996年6月27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大儿子孙XX,27岁;二儿子孙X,25岁,均已经成年。大儿子已经结婚。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偶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争吵。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原告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放弃了对夫妻财产的分割。被告在庭审中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以上为本案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近三十年,已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当中偶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互相理解,多加沟通,定能过好以后的夫妻生活。原告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院应判决不准离婚为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龙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