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一初字第10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贵亮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亮,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1054-3号原告李贵亮。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113号丽晶大厦3楼。负责人张跃,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贵亮诉被告李显委、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李贵亮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贵亮自愿撤回对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贵亮撤回对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刘向军审 判 员 李 琦人民陪审员 郭培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刘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