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商)初字第2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石建兵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商)初字第21145号本院2014年12月5日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诉被告石建兵信用卡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2114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十二行“人民陪审员佟吉清、陈宁”更正为“人民陪审员程藩生、马俊鸿”;第五页落款处“人民陪审员佟吉清人民陪审员陈宁”更正为“人民陪审员程藩生人民陪审员马俊鸿”。审 判 长 冯 武人民陪审员 程藩生人民陪审员 马俊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苑斯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