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刑执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刘保营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保营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刑执字第791号罪犯刘保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3月24日因抢夺罪被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6月2日刑满释放。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菏牡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保营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于2015年4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以罪犯刘保营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减刑建议。并附罪犯刘保营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保营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二次。另查明,罪犯刘保营在服刑期间主动履行罚金二千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表、罚金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保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结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履行情况及考核积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保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余刑期限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井慧代理审判员 秦迅人民陪审员 侯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