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支刚申请执行李书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支刚,李书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支刚,男,1988年3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书水,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支刚申请执行李书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被告财产令各一份,限其在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支刚向本院提出呈请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本院已将该案移送上级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渑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小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庆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