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商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冀利军与何春立、张家口市正通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利军,何春立,张家口市正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商初字第133-1号原告冀利军。委托代理人岳昭彤,河北同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士德,河北同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春立。被告张家口市正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老鸦庄镇柳树屯村。法定代表人张中。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利军与被告何春立、张家口市正通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利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60元,减半收取3880元及保全费2674元,由原告冀利军承担。审判员 吴 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永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