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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邹江涛申请执行辛运峰(又名辛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江涛,辛运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邹江涛,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盐湖区红旗东街新新家园*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辛运峰(又名辛云峰),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安邑任村*组居民,住本市盐湖区文苑小区*号楼***室。关于邹江涛申请执行辛运峰(又名辛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运盐督字第23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辛运峰(又名辛云峰)银行账户存款230363元或查封、扣押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闫永平执行员  钟 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毛田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