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邹江涛申请执行辛运峰(又名辛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江涛,辛运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邹江涛,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盐湖区红旗东街新新家园*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辛运峰(又名辛云峰),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安邑任村*组居民,住本市盐湖区文苑小区*号楼***室。关于邹江涛申请执行辛运峰(又名辛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运盐督字第23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辛运峰(又名辛云峰)银行账户存款230363元或查封、扣押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闫永平执行员 钟 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毛田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