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夹立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郝富山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富山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夹立民初字第1号起诉人郝富山,男,汉族,农民。2015年5月1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郝富山的起诉状,起诉的主要事由为:2005年起,起诉人通过征地补地补偿,对位于小城子镇小城子村的加油站后3.5亩、老煤炭局矿西6亩、二队弯垅4.5亩土地享有使用权,一耕种至今。2014年春,小城子村村委会为郝春山(起诉人郝富山的哥哥,黑龙江省宝清县小城子镇小城子村居民)出具证明,证实起诉人耕种的以上土地属郝春山所有,导致起诉人的以上土地被郝春山抢种。2015年,小城子镇政府说明郝春山的证明无效,据此,起诉人要求耕种加油站后3.5亩、老煤炭局矿西6亩、二队弯垅4.5亩土地,郝春山赔偿2014年抢种以上土地的经济损失28000元,赔偿起诉人的上访路费等10003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自2001年起诉人取得“穷岗、徐守福前”21.15亩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起诉人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3年、2005年,因小城子中心小学新建校舍及厕所征用起诉人部分土地,小城子镇小城子村村委会将加油站后3.5亩、老煤炭局矿西6亩、二队弯垅4.5亩土地补偿给起诉人耕种至2013年末(起诉人持有征地补地协议2份);2015年5月7日,小城子镇小城子村出具“加油站后3.5亩与起诉人无关、二队弯垅4.5亩补郝春山4亩、老煤炭局矿西6亩补给郝春山”的意见,且起诉人与郝春山均未取得诉争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诉争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应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一百二十三条、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郝富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仕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成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