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浦执民字第2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朱耀进与周永清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耀进,周永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2052-1号申请执行人朱耀进。被执行人周永清。原告朱耀进与被告周永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3)金浦商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永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20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钦审判员  洪永喜审判员  吴利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俞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