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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尤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蒋锦清与被告福建友鹏纺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锦清,福建友鹏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初字第620号原告蒋锦清,女,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尤溪县。委托代理人周辉强,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友鹏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组织机构代码:79178691-8。法定代表人王岩峰,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锦清与被告福建友鹏纺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锦清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锦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锦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20元,减半收取22760元,由原告蒋锦清负担。审 判 长  张文旺审 判 员  纪宝玲代理审判员  黄慧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兴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