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杨盆与吴先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盆,吴先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1541号原告杨盆,男,汉族。被告吴先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盆与被告吴先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艺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