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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三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郭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三民初字第134号原告郭某,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4224。委托代理人杜锦秀,广东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3576。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3913元,由原告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修瑞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永荣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