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通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余德芬与张中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德芬,张中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通民初字第466号原告:余德芬,女,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定文镇。委托代理人:李斌,四川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张中路,男,汉族,1971年3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岸西区金沙江大道宜都崇文小区综合楼3楼。组织机构代码:73833554-4。负责人:王承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悍东,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德芬诉被告张中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德芬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德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德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35.00元,由原告余德芬负担。审判员 舒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兰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