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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杨成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成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653号罪犯杨成兰,出生地重庆市永川区,现于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6日以(1999)渝一中法刑初字第6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成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9日以(2000)渝高法刑一核字第33号刑事裁定核准生效。2000年7月1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0年5月9日起。2002年8月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渝高法刑执字第119号刑事裁定对杨成兰减为无期徒刑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1月3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高法刑执字第19号刑事裁定对杨成兰减为有期徒刑期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7年6月7日经本院(2007)渝五中刑执字第2532号刑事裁定对杨成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09年9月11日经本院(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3140号刑事裁定对杨成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1年3月15日经本院(2011)渝五中刑执字第1544号刑事裁定对杨成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6月12日经本院(2012)渝五中刑执字第2612号刑事裁定对杨成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11月20日经本院(2013)渝五中刑执字第5793号刑事裁定对杨成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应于2016年4月30日刑期满。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10日提出(2015)重女狱减字第265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杨成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成兰在服刑期间获一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记功的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成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成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