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中刑减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徐伟强迫交易、合同诈骗、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刑减字第135号罪犯徐伟,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萧县人,现在阿克苏监狱服刑。2012年9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温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认定徐伟犯强迫交易罪、合同诈骗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55万元。刑期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29年4月14日止。执行机关阿克苏监狱于2015年5月4日以罪犯徐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徐伟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受阿克苏塔里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检察员黄贵国、林娟娟出庭履行职务并依法监督法庭审理活动,受阿克苏监狱监狱长的指派刑罚执行科张琴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伟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徐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3下半年,2014上半年、下半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三次;2014年1月、2014年5月、2014年8月、2014年8月19日、2014年12月获季度表扬五次。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罪犯徐伟于2012年11月22日被送交监狱执行,本次监区长办公会议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的时间是2015年1月30日。本院认为,罪犯徐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伟准予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5万元不变(余刑至二〇二八年八月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江审判员 赵端泰审判员 田 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