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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执字第2014-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魏某某,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叶执字第2014-208-1号申请人执行人魏某某,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左某某,女,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叶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权利人魏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同意被执行人左某某给付15000元本案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左某某履行了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叶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晓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段占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