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执民字第8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希德与蔡金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844-1号申请执行人:张希德。被执行人:蔡金龙。原告张希德与被告蔡金龙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4)台黄商初字第33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希德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蔡金龙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货款人民币21421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88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蔡金龙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蔡金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蔡金龙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蔡金龙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4月3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蔡金龙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蔡金龙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84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蔡金龙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朱 翀执 行 员 王杭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佳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