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香梨与陈堃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361号申请人陈香梨,女,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陈堃,男,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申请人陈香梨称,被申请人陈堃分别于2014年6月17日、2014年6月18日向申请人陈香梨借款共计人民币300万元,上述借款由申请人陈香梨委托陈香蕉汇入被申请人陈堃指定帐户,同时被申请人陈堃同意向申请人支付借款利息及律师服务费6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讨借款人仍未依约还款。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保全金额人民币300万元),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堃在中国民生银行福州长乐支行帐户47×××83内的存款人民币300万元。申请人承诺愿赔偿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香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堃在中国民生银行福州长乐支行帐户47×××83内的存款人民币300万元。申请人陈香梨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香梨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肖济宁审判员翁云莺代理审判员黄丽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吴奇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