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胡国英与刘茂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英,刘茂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131号原告:胡国英,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德荣。被告:刘茂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国英与被告刘茂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国英于2015年5月18日以双方已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4元,减半收取332元,由原告胡国英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叶肖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姜稼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