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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胡国英与刘茂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英,刘茂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131号原告:胡国英,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德荣。被告:刘茂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国英与被告刘茂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国英于2015年5月18日以双方已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4元,减半收取332元,由原告胡国英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叶肖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姜稼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