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福建金福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林方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金福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林方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1054号原告福建金福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罗源县。法定代表人刘禄祥,总经理。被告林方海,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平潭县人,住平潭县。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金福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方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金福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丽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