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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一初字第00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0961号原告:李某,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张某,女,198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王小利,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靳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