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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民一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马淑荣与马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淑荣,马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集民一初字第245号原告马淑荣,女,1968年7月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告马富,男,1962年5月27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霞,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光,男,1980年8月2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系该公司职员。原告马淑荣与被告马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安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卞宁适用简易程于同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淑荣、被告马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安市支公司委托代理人XX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淑荣诉称:2015年4月9日上午8时,被告马富驾驶吉E7B9**号小型越野客车,沿着建设街由北向南行驶,行至集安市人民检察院门前,将我撞伤,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马富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驾驶的吉E7B9**号小型越野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安市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我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我医疗费1131.54元、车辆修理费160元,共计1291.54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告提交门诊收据6张,诊断书2张,门诊手册1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二被告承认原告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对原告方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方提交的证据全部予以确认。综上,经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5年4月9日上午8时,被告马富驾驶吉E7B9**号小型越野客车,沿着建设街由北向南行驶,行至集安市人民检察院门前,将原告马淑荣撞伤,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马富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马富驾驶的吉E7B9**号小型越野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安市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另查明原告花销医疗费1131.54元、车辆修理费160元,共计1291.54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马富将原告致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被告承认原告方的全部诉讼请求,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安市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付原告全部经济损失1291.54元,据此,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安市支公司给付原告马淑荣医疗费、车辆修理费共计1291.54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马富负担(已当庭给付)。该判决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卞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艳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