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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民初字第468号原告:李某,(身份证号码522374197409191225)。被告: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石嘉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