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民初字第468号原告:李某,(身份证号码522374197409191225)。被告: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石嘉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