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毕文立与邹光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文立,邹光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680号原告毕文立。被告邹光金。原告毕文立诉被告邹光金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毕文立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毕文立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文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毕文立负担。审判员 钟晓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向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