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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刑执字第2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谢阳犯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阳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2309号罪犯谢阳,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2012)嘉平刑初字第8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3年3月11日以(2013)浙嘉刑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谢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谢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部分罚金人民币5000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阳准予减刑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07月24日起至2015年7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鲍华敏审 判 员 金 革审 判 员 赵绍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姚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