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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3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柯金定与柯祥福、陈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金定,柯祥福,陈丽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3404号原告柯金定,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柯祥福,男,198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丽珍,女,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柯金定与被告柯祥福、陈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两被告已偿还全部借款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金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柯金定负担。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