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3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柯金定与柯祥福、陈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金定,柯祥福,陈丽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3404号原告柯金定,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柯祥福,男,198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丽珍,女,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柯金定与被告柯祥福、陈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两被告已偿还全部借款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金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柯金定负担。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