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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民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蛟河市洪源粮油仓储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兆方粮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蛟河市洪源粮油仓储有限公司,郑州兆方粮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二初字第35号原告蛟河市洪源粮油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工农路93号。法定代表人张春平,经理。被告郑州兆方粮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上路与富民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赵占方,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洪源粮油仓储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兆方粮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蛟河市洪源粮油仓储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蛟河市洪源粮油仓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00元,免收。审判员  闫有利审判员  崔天一审判员  刘建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鑫(此件2页,共印8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