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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高义与王英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义,王英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高义,农民。被执行人王英俊,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义与被执行人王英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英俊履行了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高义同意终结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 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公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