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高义与王英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义,王英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高义,农民。被执行人王英俊,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义与被执行人王英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英俊履行了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高义同意终结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 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公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