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徐秀安、赵四珍与张朋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秀安,赵四珍,张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执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民执字第78号申请人徐秀安,男,197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申请人赵四珍,女,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汉族,住所地同上,系原告徐秀安之妻。被申请人张朋,男,199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徐秀安、赵四珍申请执行张朋生命权纠纷一案,民权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民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申请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民民初字第1234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赵勤奇审判员 陈学义审判员 谢俊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志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