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行审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永嘉县环境保护局与王莉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嘉县环境保护局,王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永行审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永嘉县南城街道实验中学内,组织代码证:00253362—8。法定代表人周功巨,局长。委托代理人林宗勇、黄晓仙,永嘉县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莉莉。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环罚字(2014)130号行政决定确定的缴纳罚款14000元的内容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永环罚字(2014)1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4年12月21日送达被执行人王莉莉,决定:一、责令停止生产;二、罚款14000元。后被执行人停止了生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又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永环罚字(2014)130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徐 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郑璐郴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