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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庄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577号原告庄某,男,195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郭某某,女,195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原告庄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庄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庄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庄某承担。审判员  孙晓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