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庄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577号原告庄某,男,195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郭某某,女,195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原告庄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庄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庄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庄某承担。审判员 孙晓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