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0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江苏新时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付林娜、刘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时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付林娜,刘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睢民初字第01372号原告江苏新时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浙江商贸城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邢园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梁,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顾时立,该公司员工。被告付林娜。被告刘楠。原告江苏新时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林娜、刘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玉宝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新时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梁、顾时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林娜、被告刘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新时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二被告自2010年1月23日至2015年3月22日合计欠原告物业服务费2204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至今为给付。为此,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合计人民币2204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付林娜、被告刘楠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睢宁县睢宁大院小区的业主,二被告房屋居住面积为117.65平方米。睢宁大院业主委员会分别于2009年10月12日和2013年10月21日与原告签订睢宁大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双方约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原告受睢宁大院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睢宁大院进行物业管理,原告每月有权按照多层住宅0.28元/建筑平方米向业主收取公共服务费及代收代付费用(包括装修垃圾处理费及小区公共能耗费用,双方之间还约定其他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为睢宁大院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但二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如前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各项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应受该合同的约束,故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法有效。二被告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付林娜、被告刘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林娜、被告刘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新时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所欠(2010年1月23日至2015年3月22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合计人民币2204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二被告承担。鉴于上述诉讼费用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在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玉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 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