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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东执字第004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造江与王万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造江,王万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亭东执字第00474-2号申请执行人陈造江(曾用名陈晓江、陈赵江),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王万云,无固定职业。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陈造江与被执行人王万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2011)亭民调确字第012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一、被告王万云共欠原告陈造江11万元,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13年3月30日止,被告王万云分别于每月的28日前向原告陈造江偿还5000元。二、若被告王万云有一次未按约还款,则原告陈造江有权就未清偿的全部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双方余无瓜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王万云负担。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万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东执字第004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洋审 判 员  周清郁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