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庙民初字第00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叶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庙民初字第00568号原告叶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赵喜春,沭阳县颜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祝红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