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调确字第00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杨某、刘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476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调确字第00476号申请人:杨某某,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申请人:刘某,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杨某某与刘某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杨某某与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18日经合肥市庐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由申请人刘某承担申请人(伤者)杨某某的医疗费(已凭医疗费发票金额支付);由申请人刘某承担申请人杨某某的误工费1500元(已支付);小客车的损失费、施救费、停车费等,由刘某承担;申请人双方对此次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其他异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