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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督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齐美季与北京华新美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督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美季,北京华新美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督字第00364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齐美季,女,1986年7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立华,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华新美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甲五号403B。法定代表人纪环,总经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受理执行的齐美季与北京华新美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美宝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4)西执字第03522号],申请人齐美季以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予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督促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齐美季称:我申请执行华新美宝公司一案,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执行法院立案后超过六个月未予执行,故请求上级法院提级执行。经审查查明:齐美季与华新美宝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西民初字第02284号民事判决:“一、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北京华新美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给付齐美季二○一一年十二月至二○一二年十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三万七千九百一十六元七角八分。二、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北京华新美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给付齐美季二○一○年十二月至二○一二年十一月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六千八百九十三元九角六分。三、驳回齐美季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华新美宝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齐美季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立案后,向华新美宝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执行风险提示。2014年2月28日,执行法院冻结了华新美宝公司在北京银行健翔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余额6091.83元。此后,执行法院按照齐美季提供的地址线索进行查找,未找到华新美宝公司的下落。因未找到华新美宝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向齐美季发出执行案件备案登记通知书,告之本次执行程序完毕,如发现明确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再次申请执行。2015年2月13日,执行法院将华新美宝公司账户内存款余额扣划至法院账户。2015年3月20日,执行法院将扣划的存款6117.05元发给齐美季。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裁定变更执行法院的法定要件为: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本案中,执行法院开展了相应执行工作,为齐美季执行回部分款项。华新美宝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齐美季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不存在应当提级执行的法定情形。申请人齐美季所提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齐美季提出的提级执行请求。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小华代理审判员  侯成成代理审判员  连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苏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