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二终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樊海政与樊胜利、樊小利、樊平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海政,樊胜利,樊小利,樊平利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二终字第2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樊海政。委托代理人杨桂花,女,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光现,河南良承律师事物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胜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小利。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新明,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平利。上诉人樊海政与被上诉人樊胜利、樊小利、樊平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4)汝民初字第200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樊海政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樊海政于2015年5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和二审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樊海政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原审起诉和二审上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汝州市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200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樊海政撤回原审起诉及二审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樊海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樊海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瑞英审判员 谢小丽审判员 王绍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闪闪 来源: